女子患乙肝被迫辞职
员工体检中被查出“乙肝”,用人单位能否因此就解除合同,员工的合法利益要如何保护?能否如愿取得经济补偿金?起诉到法院,法官会做出怎样的裁判?
张女士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到领导和同事“另眼相看”,只好被迫辞职。事后她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张女士支付3万余元补偿金。
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张女士诉称,她一边抓紧治疗,一边辛苦地坚持工作。因为患病,同事常常排挤歧视她,更让她难过的是,老板也处处为难她,多次找借口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她离职,要求她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张女士表示,出于无奈再加病情恶化,她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
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知名劳动律师石锦双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不能成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反而应该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其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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