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签订补偿协议;事后反悔,协议是否有效?
第三者起诉法院,分手费能否拿到?
让我们分享一个《法制晚报》报道的真实案件。
“小三”讨150万分手费被驳
法制晚报讯讯(记者王巍)王女士与已婚的张先生保持了13年的婚外情关系,随后,她以张先生承诺赔偿自己150万元却又反悔为由起诉对方索钱。
海淀法院今天通报,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理由是对于“违背人伦道德及公序良俗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1999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此后双方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2012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自愿补偿王女士150万元,用于王女士的疾病治疗及后续的生活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张先生于2013年年底前支付。
因张先生未按协议付款,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依据协议补偿其150万元。
开庭时,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王女士诉称,她一直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先生交往,后来发现张先生已有家庭,为此她的身体及精神均遭受巨大损害。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自愿补偿给她150万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协议。
张先生表示,他与王女士相识时已婚,王女士当时知道他有妻子和孩子,双方关系是非法的。他与王女士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这种对非法关系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刘女士则表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存在非法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补偿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违背人伦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此张先生与王女士均有过错。
张先生和王女士就解除这种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张先生以金钱方式给予王女士身体、精神等补偿所签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无效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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