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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的法律制裁

2015-03-24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某甲(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的法律制裁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4号代理律师:深圳欧阳春律师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入职...

某甲(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的法律制裁

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4号

代理律师:深圳欧阳春律师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并在设计部从事设计工作,底薪为3500元/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201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02月01日至2013年01月31日止。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仍按原岗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被申请人近期故意刁难申请人,且未与申请人协商而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被申请人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迫不得已才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费用,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分析:本案公司不得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待遇,且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而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适用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应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公司单方调整员工(本案申请人)工作岗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主张无效。公司单方降低了员工(本案申请人)的工资待遇,而未与劳动者协商,公司属于严重违约及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被迫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最后仲裁委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元。

欧阳春律师建议:1、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及时查找并发现快到期及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2、企业不可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充分员工协商变更,且企业不得单方降低员工工资待遇。企业若想变更员工岗位,可制定并配合绩效考核制度,在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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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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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