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为京沪高铁部分地段制造、提供的声屏障产品,被认定侵犯了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上海中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1日。
旭普林公司称,上海中驰公司中标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经过对比分析,该声屏障产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故起诉要求上海中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海中驰公司答辩称,其所用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是基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铁三院)研制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自己所用图纸均来自铁三院,没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中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未盈利,请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求。
二中院认为,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进行详细对比,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中驰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制造和销售,其辩解中提到的铁三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时间晚于旭普林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优先权日,即使其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基础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该主张也不能成立。
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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