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录音的尽早进行毫无疑问对诉讼是有利的。取证时间早,取证对象的防备还未建立。初次就矛盾问题进行交涉时,歪曲事实的现象不常发生,录音价值在此时可谓最大。经多次交涉后,取证对象的防备逐渐建立,往往会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谋取自身利益,叙述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此外地点的选择,也是重中之重,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应为首选。
2、录音器材
录音器材的选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易隐藏、体积小、音质高、录音时间长,且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
4、谈话方式
录音取证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正在录音,语气神态尽量保持自然。
(1)谈话过程中应交代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和谈论事实,尽量使用全名称呼,以提高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可使用要挟的口气,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录音证据被采信往往取决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4)着眼于事实的本身,一味纠缠于法律责任毫无意义。
(5)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材料连同录音证据(刻成光盘)一同提交法院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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