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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一体化领跑全球 专利跨境如何保护

2015-03-24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欧洲专利一体化领跑全球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这也就预示着其跨境就可能面临着很多保护上的困境。欧洲专利一体化在很大程度领跑全球,此种制度或许对我们这个想要在国际舞台上走的更远的国家来说,其司法体制、保护措施应该都...

欧洲专利一体化领跑全球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这也就预示着其跨境就可能面临着很多保护上的困境。欧洲专利一体化在很大程度领跑全球,此种制度或许对我们这个想要在国际舞台上走的更远的国家来说,其司法体制、保护措施应该都值得借鉴。

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中,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异议由欧专局负责,待专利授权决定作出之后,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欧专局申请在每一个签署欧盟会员国内生效的单一专利,提出请求后,申请人还需在授权公告日起4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相应的翻译文件。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即可在签署了单一专利的欧盟成员国内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此外,欧专局还将负责翻译单一专利的登记、转移、许可、失效等信息,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维持费。

截至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已有25个国家同意加入欧洲单一专利体系。

在现行欧洲专利体系下,欧洲专利一旦经过欧专局授权,进入欧洲不同国家生效后,即将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即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由该国的司法系统负责审理。

专利权的域外保护

专利权是个人的智力成果,受到尊重是理所当然的。欧洲专利一体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是专利的域外保护仍然是不容有失的。

优先权原则,是国际法上一种公认的对专利权的保护。我国专利法也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侵权。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的势必也将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份子,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开始显得尤为重要。全盘照搬欧洲模式固不可行,但是学习必要的优点还是应该且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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