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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女婿卖房被告上法庭 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2015-03-24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准女婿卖房被告上法庭原本是准女婿与准岳父岳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岂料准女婿违约将房屋出售。准岳父岳母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准女婿支付违约金。2002年9月,夫妻俩与准女婿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俩出资6万元,与准女...

准女婿卖房被告上法庭

原本是准女婿与准岳父岳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岂料准女婿违约将房屋出售。准岳父岳母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准女婿支付违约金。

2002年9月,夫妻俩与准女婿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俩出资6万元,与准女婿共同购买青山区全新经济适用房一套。夫妻俩拥有42%产权,准女婿拥有58%产权。2007年6月,准女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俩给予准女婿房产补偿款12.5万元,该房产拥有比例由42%增至77%;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万元;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

协议签订后,准女婿如确需居住,另须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的77%(770元/月);协议约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此后,准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但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与此同时,夫妻俩也并未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去年11月,准女婿将房屋以74.3万元价格出售。夫妻俩将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准女婿支付房屋产权77%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法院认为, 2007年双方协议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夫妻俩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存在违约;准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且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也构成违约。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准女婿不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著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情况,各自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准女婿不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

  • 石锦双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以沟通调解为主,分手也要平和;财产确权、继承、分割案件,以案前调查为主,沟通和解为辅;企业法务以勤问勤上门为主,化纠纷为预防,总之律师工作让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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