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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爱说说】通常我们的理解,打官司肯定都是原被告之间有纠纷。但事实上,有些诉讼并非如此,反而是办事的必经之路,比如有些继承诉讼。
一、“公证继承”是遗产继承的第一条路径。
继承遗产,可不是拿着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就可以去国土局、银行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在我国继承的一般程序是:
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书等——带着证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拿着公证书去国土、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无法办理“公证继承”是常有之事。
“公证继承”看似简单,但以下常见情况都无法办理:
1、亲属关系证明不全。
如:去世的老人70多岁,其子女要继承遗产,需提供老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很多偏远地方档案信息不全,可能无法出具;
再比如:去世老人的子女众多,其子女要继承遗产,需要“老人总计有多少子女的证明”同上原因,信息不全导致无法出具。再或者有些子女在外地、甚至出国了,这些档案信息的不连贯导致证明的取得,难如登天。
2、财产无明确产权证明。
如:去世老人在深圳有自建农民房,这些房屋有些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有了记录,可是根本就没有红本、绿本等各种证明本本,甚至没有任何记录。去了公证处,公证员保证说:对不起,我们做不了这类财产的公证!
3、财产在哪?不知道!
如:某人突然离世,没有遗嘱,没有财产清单,亲属也并不熟悉他究竟有什么资产,不知道银行账户、股票、基金、保险……咋办呢?麻烦公证处给个联络函去银行、保险公司查查?公证处的同志问:麻烦你告诉我具体账号?你说:我不知道才找你开证明要查的呀?公证员说:这样啊,对不起,这个忙俺们公证处帮不了!
DUANG!当头一棒,财产都不知道在哪,咋继承?!
4、办继承权公证时,某个继承人不到场或者说“不”。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继承人都要亲自到场,少一个都不给办!即使都来了,兄弟姐妹和睦谦让还好,只要有一个不同意遗嘱和分配方案,公证员就会两手一摊,说:OK,麻烦你们去法院诉讼!
三、“诉讼继承”是遗产继承的第二条路径。
当公证继承无法办理时,唯一的继承路径就是“诉讼继承”。
可以看出,以上无法办理公证继承的情况,有些可能只是因为无法查明遗产信息,而有些是因为无法取得公证处机械刻板的证明文件。这些情况,显然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没有丝毫关系,但却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继承。
作为第二条路径的“诉讼继承”,具体操作方式为:到法院起诉分割遗产——法院审理(协助查明遗产情况)——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持法院文书到国土、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财产产权转移。遗产继承即告完成。
由此,诉讼继承,有时是继承的必经之路,和争议无关。大家应该对此有正确的观念。事实上,还有很多诉讼都与争议无关,以后再给您慢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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