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下属公司接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原来,是因为下属公司的某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之间发生工程款支付纠纷,分包单位将总包单位告上了法院,法院依职权将发包方追加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那么,法律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追加为第三人?发包方作为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诉法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见,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则法院就可以通知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实体责任的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根据《最高院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可以追加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并由其在实体上对欠付工程款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归纳为:a、一般情形下,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是知情的,主观上有过错;b、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取得了转包、违法分包的收益,如果消极向发包人主张债权,有时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情况分别追加发包人为被告或第三人让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承担实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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