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孟庆波、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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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59◑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2009-01-21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魏纪明;梁志雄;甄洁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永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妮,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波,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台吉街二十五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淑梅,女,1958年9月◑◑日出生,汉族,北京蓝黛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址:◑◑◑◑◑◑院6号楼2单元103号。
上诉人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首信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波、被上诉人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宝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甄洁莹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月19日以询问方式进行审理。上诉人华诚首信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梁、委托代理人徐艳妮,被上诉人孟庆波的委托代理人张敬辉,被上诉人国华宝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华、委托代理人武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诚首信北京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华诚首信北京公司是经销汽车的公司。2004年12月初,顾客晋同芳到华诚首信北京公司购买“宝来”牌的1.6型轿车,因公司无货,遂委托孟庆波寻找车源。后孟庆波介绍晋同芳与国华宝丰公司商谈并达成一致。2004年12月29日,国华宝丰公司业务员邹智在收到晋同芳的购车款后,向晋同芳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手续。出于感谢,国华宝丰公司向华诚首信北京公司支付了1000元介绍费,华诚首信北京公司将其中500元作为代理费给付孟庆波。2005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扣押了上述车辆,并告知晋同芳购买的是赃车。2006年5月,晋同芳将华诚首信北京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晋同芳140035.27元。2007年4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华诚首信北京公司承担诉讼费10783元。2007年11月,华诚首信北京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现华诚首信北京公司起诉,要求孟庆波和国华宝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818.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孟庆波在一审中答辩称:孟庆波与华诚首信北京公司无委托关系,不同意华诚首信北京公司诉讼请求。
国华宝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国华宝丰公司与华诚首信北京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晋同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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