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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曲7人套取征占地补偿款领刑

2015-03-24    作者:龚来章律师
导读:阳曲县范庄村村干部利用国家新建重点项目而虚报占地面积,进而套取国家征占地补偿款,12月16日,阳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拴宝、甄根喜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赵忠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分别判处杨某、范某、杨某某、张...

阳曲县范庄村村干部利用国家新建重点项目而虚报占地面积,进而套取国家征占地补偿款,12月16日,阳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拴宝、甄根喜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赵忠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分别判处杨某、范某、杨某某、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底开始,因修建石太铁路客运专线,需征占阳曲县东黄水镇范庄村的土地。在征占地期间,被告人范拴宝、甄根喜、赵忠分别担任范庄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委员兼报账员,三被告均协助阳曲县东黄水镇镇政府从事征占地工作。被告人杨某、范某、杨某某、张某担任村民小组长,具体从事征占地面积丈量工作。

被告人范拴宝、甄根喜、赵忠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合谋,以虚报未实际征占地的方式,套取国家征占地补偿款。在虚报未实际征占地面积后,分别以赵忠、三名小组长杨某、范某、张某及其他村民李某等共计9人的名义虚列未实际征占地58.03亩,以9人的名义套取国家征占地补偿款。

征占地补偿款拨付到账后,范拴宝、甄根喜、赵忠共同合谋将虚报下来的征占地补偿款私分。范拴宝、甄根喜、赵忠分别套取国家征占地补偿款22.005万元、21.6384万元、20.177万元;被告人杨某、范某、杨某某、张某各分得3.2万元。

法院认为,7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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