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华培育律师 > 赔偿标准要看事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条款无效!

赔偿标准要看事故责任?法院判决保险条款无效!

2015-03-24    作者:华培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王某驾驶淮安一汽公司所有的卧铺客车与一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客车乘客一名死亡并有多人受伤,淮安一汽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淮安一汽公司在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中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淮安一汽公司所有的卧铺客车与一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客车乘客一名死亡并有多人受伤,淮安一汽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淮安一汽公司在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中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淮安一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裁判:

2014年9月2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为无效条款,判决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给付淮安一汽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79579.28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平安淮安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中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该约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混淆了侵权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概念,脱离了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


  • 华培育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华培育律师”(微信号wuxihua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华培育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华培育律师网”)

执业律所:华培育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华培育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