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铁岭公众关注的闫洪英集资诈骗、朴美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闫洪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间,闫洪英虚构与铁岭市清河墨尼啤酒厂做啤酒生意和承包该厂生产流水线,私刻该厂销售部的公章,谎称销售部的部长是其干爹,伪造虚假的购酒收款收据,以每月10-30%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亿多元,闫洪英占有493.96万余元。
2004年1月6日之前,被告人朴美玉通过其胞妹,即被告人朴美花向闫洪英投钱,从中牟取暴利。2004年1月6日至2004年7月8日间,朴美玉见闫洪英每月给30%利息有利可图,便向他人吸收存款,直接将钱投向闫洪英,以自己作啤酒生意或说和闫洪英合伙做啤酒生意开啤酒票子为名,给他人每月3%、5%、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1人非法吸收存款687.2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474.765万元。
运用相同手段,被告人雷爱宇向2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30.7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73.75万元;被告人王静春向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7.3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692.551万元;被告人张志国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6.5万元;被告人范颖向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6.6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08.96万元;被告人王艳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67万元;被告人范忠祥向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4.974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66.274万元;被告人雷嘉向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86.9万元;被告人朴美花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洪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朴美玉等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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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战,以勇气和智慧挑战公权力,排除非法证据,还无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