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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专利侵权如何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侵权如何举证?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一方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即其应当证明:

(1)其为被侵权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提出指控一方证明了上述内容时,该行为即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某专利侵权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时,要求专利权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生产新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方法是很困难;而对被控侵权人而言,要求其提供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是比较容易的。基于此,法律规定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的义务,否则即推定为其使所提供的新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制造获得的。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定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必须有侵害行为、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缺乏任意一个要件,都不能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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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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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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