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认定冒充专利行为
冒充专利行为的认定: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二、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样,冒充专利行为只能是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或其组合。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本质区别
对照四种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该条列举的除第二种行为外的四种冒充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相同,都是一种作假行为,但该条规定少了“未经许可”和“他人”的限定条件。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如果行为人之行为所及专利是实际不存在的,则只能认定为冒充专利行为;如果所及专利是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才可认定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
一般而言,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不会出现竞合,但可能出现相互转化。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