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质押设立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括:(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2)、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3)、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3.决定
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
4.变更、延期与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
是指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就有关专利权质押著录项目作出变更决定,而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著录项目主要有质权人、主债权或担保范围等方面内容,当事人提出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二、专利质押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质权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其有从属性,自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①债权受到清偿;②债权与债务混同;③债务抵销,④债权债务变更;⑤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关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质权是否消灭,颇有争议。[我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宜认为质权已消灭。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只能表明债权人丧失了诉论请求权,不是实体权利的丧失,此其一;其二,以专利权质押,仍可视债权人对其权利主张之体现,适用诉讼时效也欠妥当;其三,质权为担保物权,其物权本身也有其独立性,无因性。即使时效已过,不应妨碍质权人就担保质物受偿。 当被担保债权消灭后,当事人应向专利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质权消灭。
2.质押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丧失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其他原因丧失,质权标的物丧失,其权利质权也归于消灭,依《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此种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的登记注销手续。
3.质权人对质押专利权的返还或对专利权质权的抛弃 质押的根本特征是质权人对质物的持续占有,对质押专利权的返还或对专利权质权的抛弃当然致使质权消灭,但依我国担保法规定,专利权转移占有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因此仅为权利凭证(如专利权凭证)的返还和抛弃没有公示、公信力,返还或抛弃行为均须经注销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质押期届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约定质押存续期限,质押期限届满,应向专利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专利权质权消灭,当事人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质押合同登记自动注销,专利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5.提前解除质押合同 根据《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专利权质权也消灭。 6.专利权质押的实现 专利权质押实现,质权人优先受偿其债权,质权也自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