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他人专利的构成要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
二、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情形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值得指出,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时间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被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此外,多次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