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 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 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二、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所谓侵犯专利权是指依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侵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的侵犯可分为对专利标记权的侵犯及对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的侵犯。对专利标记权的侵犯,可能构成假冒他人专利实施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对这种侵犯行的法律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
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人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