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申请专利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后来才产生利害关系的,不能认为有复议利益,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规定,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当复议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条件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