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诉讼要提交的证据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需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在诉讼期间有效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或由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这一项证据主要用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的有效性;
2、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必要时还可以提交涉案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往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答复意见书,这一项证据主要用来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及其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包括产品或方法,这一项证据主要用来与涉案专利进行侵权对比分析,并证明被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在上述几项证据中,前两项基本上属于专利权人手中的现成材料,所以真正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主要是被控侵权物这一项证据。如果涉案专利是一项产品专利,被控侵权物属于产品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则获取被控侵权物亦非难事,关键是要向正规的销售单位购买并对购买过程和购买的产品进行公证,以防止被控侵权人在法庭上否认专利权人所举证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其所生产或销售。当然,在选择购买地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将来的诉讼管辖(即选择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问题一并考虑。
二、申请专利诉讼证据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确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也可以以证据保全的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该项规定为专利权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有两种情形一般需要通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收集有关证据。
其一是专利权人主张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索赔依据的,则需要申请法院对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合同和有关财务账册进行证据保全,并通过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来确定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
其二是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专利方法是一种制造已有产品的新方法,则依照现行专利法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原告能够根据被告的产品逆向推导出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否则,原告将难以自行收集到关于被告所用方法的证据因为原告一般不可能进入被告的生产现场去了解其产品的生产方法,而只能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形式由人民法院去向被告调取其产品的生产方法。
事实上,即使涉案专利属于一项新产品的制备方法,依法应由被告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也仍然需要通过申请证据保全来进行必要的配合取证工作,以核查被告所举之证的真假。因为在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表面上看似乎不必举证,但其实际上仍面临着较大的诉讼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当被告举证的其产品制备方法与涉案专利不同时,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能否以及如何核查被告所举证的方法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