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的情形
根据我国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二、专利无效宣告会导致诉讼中止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原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并非一定得中止审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二,对于专利权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且其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
第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六,对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