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了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接受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侵权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当事人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时,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三,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有权请求中止诉讼,但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