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共有三种:
1、 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例如:一个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很先进的发电方法,并取得了专利权,你们公司想通过专利转让来实施其技术,但未得到许可,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得到许可,那么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二、如何进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请求。提出请求的主体根据其原因和法律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专利权人不给予许可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请求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因为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提出请求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强制许可请求书。如果是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请求,请求人还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针对发明专利)或者200元(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则不需要缴纳请求费。
二是受理及转送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后对文件进行格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陈述意见。
三是审查并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如请求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就应当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是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专利权人或者请求人均可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听证。但如果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则不需要进行听证。
四是救济程序。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