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专利强制许可的要求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进口方及其所需药品和给予强制许可的有关信息。
请求文件不符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专利强制许可被驳回的情形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一)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