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内容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