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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与专利许可使用的区别,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632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权转让与专利许可使用的区别

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许可使用又称专利实施许可,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这种合同被称作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以转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 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等。

二、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3、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4、转让价款和支付价款的地点、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6、争议解决的办法。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还可以把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档列入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技术转让费达成协议前,技术受方和供方要订立预先透露细节的保密协议。受方提供就所透露细节的费用,供方提供判断所转让技术的初步信息。如达成协议费用计入转让费,如达不成且受方使用了预先透露的技术信息,那供方则无能为力,但如果供方的技术已获得专利,那供方就好控制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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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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