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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需要什么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需要什么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亦可以订立协议将他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权卖给他人,买下该专利权的人就成了新的专利权人。但一旦该专利保护期满,该发明创造就可以被任何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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