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专利法》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条件作了以下规定: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依照专利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情形可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1)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规定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后方可提出。
(2)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对强制许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强制许可首先要有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申请单位需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利用,并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行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