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事项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二、专利转让合同需要登记吗
转让专利权的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专利转让合同登记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专利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2 、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一份(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
3 、如涉及代理机构变更:
(1)转让前有代理机构,转让后不再委托代理的,则须提交一份专利权人出具的解聘声明;
(2)代理机构不变的,只需代理机构在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中签章;
(3)如转让时另行委托代理机构的,则需要提交受让方与新的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原件,一并提交转让方对原代理机构的解聘声明,并加收 50 元代理机构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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