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
(一)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1、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承担保密义务;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
3、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4、承担保密义务。
二、专利权质押的类型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例如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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