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这一款的规定,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宣告之前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规定无效宣告对于所有已经履行的合同、判决和处理决定都具有追溯力,又可能存在不合理,同时也难于执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如,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内提起,因此,有可能在侵权纠纷的判决执行完毕很长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通过重新提起诉讼以撤消原来做出的判决,这不仅会给双方增加讼累,还不利于经济的安定。
总之,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所产生的影响,其目的就在于为了在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正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导致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有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2、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已做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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