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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应该如何去认定 哪些情况下专利权终止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职务专利应该如何去认定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同时,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与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认定权利人。

专利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那么员工在业余时间,非工作地点做出的发明是否一定是非职务发明?

我们应该理解,所谓本职工作并不完全以工作时间、地点和环境决定。员工在下班时间,在家里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明确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就属于职务发明。

相反,即使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并且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只要发明人与单位有过事先约定,权利归属就按照约定决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员工离职,包括退休、辞职、调动甚至被辞退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

二、哪些情况下专利权终止

(一)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二)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三)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往往很难区分,特别是发明介于二者之间时,常引起的申请权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雇佣期内所作出的一切发明都归属于单位,而单位则给予其相应报酬与奖励,或通过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或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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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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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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