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定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二、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要被终止的,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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