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形式
(一)一般实施许可
又可称为“普通实施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二)独家实施许可
也可被称为“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已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存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三)独占实施许可
又被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对所许可的专利享有独占性实施权。其他人,包括许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该专利。
(四)分实施许可
分实施许可又称为“再实施许可”,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同意,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将专利权再全部或部分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五)相互许可
相互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专利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之后,向该另一方授予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六)强制实施许可
强制实施许可是为了促进专利的实施与推广,违反专利权人的意愿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强制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二、专利强制许可如何终止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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