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一)专利的申请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专利代理机构;
(5)优先权要求;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5.权利要求书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二、专利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专利申请的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刊登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另行全文出版。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公告时予以公开。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才公开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公开晚一些,申请人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规定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的期限,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中国还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有可能直到该期限届满前才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而在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布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规定满18个月予以公布。这是世界多数国家采用的做法,也是经过实践检验比较合理的期限。
2.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受理申请和公布申请之间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应当审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发明专利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
(2)对申请主体及代理事项的审查。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4)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对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进行的专门审查等。
(5)其他问题的审查。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等等。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即对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