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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进销售与销售合同要约的比较,许诺销售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许进销售与销售合同要约的比较

“许诺销售”一词是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而创设的,它与“销售”密切相关而又有所不同。销售一般是指买方支付价款,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实际行为。如果仅有销售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实际交付的行为,则认为没有形成销售。在《专利法》讨论修改的过程中,有人提议通过法律解释,对原法条中的“销售”一词作扩大解释,以使其包容许诺销售的内容。这一提议未被采纳。因为“销售”一词已有固定的、被广泛认同的含义,硬性作出超出惯常思维的解释,会造成法律用语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制造人为障碍。

“许诺销售”并不是非常理想的选择。由于许诺销售行为与合同法中的“要约”很类似,以至于有人建议干脆在《专利法》中使用“要约”一词,这样,既与已有法律术语相协调,也便于人们理解《专利法》的新规定。但是,要约在合同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内容要求具体确定,一旦经受要 约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而“许进销售”的内涵显然比要约广泛得多。为订立合同而发出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要约,固然属于许诺销售,而在合同法中同于要约邀请的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也属于许诺销售。有一些许诺销售行为实际连要约邀请都谈不上,比如,对准备投产的产品的宣传性展示。另外,如前所述,即使是进入到合同成立的阶段,也仍然应当认为是属于许诺销售。因此,无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都不能代替“许诺销售”的法律含义。

二、许诺销售的法律责任

(一)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禁止许进销售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遭受侵犯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以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专利权。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在第61条增加了一项对“即发侵权”的处理规定,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一规定对专利权人制止许诺销售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专利侵权的诸多行为中,制造当然是最早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制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不易发觉。而许诺销售行为则是侵权人第一次公开自己的侵权行为,是专利权人可能发现专利侵权行为的一个比较早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请求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及时避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免除或降低因侵权行为而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二)具体责任

进行许诺销售的侵权人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根据专利法的原理,一般专利侵权行为最基本的民事责任除停止侵权以外,就是赔偿损失了。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权人在许诺销售阶段,自然谈不上获得利益,能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的,就应当是被侵权人的损失了。在许诺销售阶段,尽管没有形成实际销售,但损失还是可能存在的。比如,由于侵权人发布、散发推销广告等许带销售行为,导致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订货量的减少等。当然,在许诺销售阶段,确定损失数额会比较困难,此时,也可以适用“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式。另外,如果假冒他人专利进行许诺销售的,还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科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许进销售与销售合同要约的比较,许诺销售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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