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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包括色彩吗

此文章帮助了686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权利说明,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授权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交权利说明,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文字性权利说明是没有的,但是有些外观设计专利会有简要说明,用来对图片或照片中无法表达的部分作说明,但这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要求权利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供权利说明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当。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色彩吗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纯的色彩专利,但对色彩与产品形状、图案结合,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色彩专利主要有三种:图案加色彩、形状加色彩、图案、形状加色彩。色彩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目前就要求色彩保护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在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明确的说法及指导意见。有意见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案或其结合

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保护色彩专利的侵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色彩保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当事人申请色彩保护实际上是要求“同时保护色彩”,而不是“仅保护色彩或色彩的结合”,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必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构成侵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特意提出保护色彩反而缩小保护范围的话,似乎保护色彩的提出没有意义,因为理性的行为人不可能自行限制自己的权利,除非法律的排除。但是单纯的色彩相同是否构成侵权似乎有待探讨。

众所周知道,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类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则侵权判定不能成立,这点在理论及实践中没有争议。但产品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标准,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规定),但有观点提出,因该规定系欧洲国家对产品分类的认识,与我国商业领域和消费者的认识有一定差别,因此不能完全依据该规定进行类的认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外观设计授权审查及侵权判定是应该遵守并作为认定依据,至于考虑实际国内商业及认知情况,可以作为类认定时的参考。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间接侵权是一种非常隐蔽的侵权行为,虽然行为人本身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的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法院已经开始引用间接侵权制度进行判案,间接侵权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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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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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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