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他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申请专利行为的一种认可。因此,专利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明相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最先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判定先后的唯一准绳。
二、使以后的申请丧失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后的专利申请不再具有新颖性。
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在国内外刊物上没有发表过,在国内外没有公开使用过,也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悉,同时没有其他人申请过;创造性是指与同类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申请日是从时间上判定申请人申请日之前没有以相同产品、技术申请过专利,从而认定其新颖性、创造性。
四、是专利法规定的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起算日期;如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三、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