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侵权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以下简称同升祥鞋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被控侵权产品所依据的案外人肖某的专利技术属于涉案专利技术的等同替换,2006年11月11日,肖某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终止。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A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其生产的凯森牌女士皮鞋所使用的专用勾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该专用勾心产品由案外人肖某享有专利,现肖某的专利由于未缴纳年费被终止,并非是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A公司为合法使用该专利。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案外人肖某的“女士鞋底专用勾心”专利(专利号:200420098846.5)因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第3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专利权于2006年11月11日终止。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同升祥鞋店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涉案专利“一体式勾心鞋跟”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一体式勾心鞋跟,是由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组成,其特征在于:弧形勾心片的右下端装有插头,并相互固定为一体,插到鞋跟立柱上端的孔内,鞋跟立柱的下端底部插入跟垫。二审庭审中,A公司对张某提供的从凯森牌女士高跟鞋中拆下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予以认可,该实物产品所承载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女士高跟鞋勾心,其为一个弯折并带有凹槽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的整体结构,在弧形勾心片前端和立柱底端各有一个圆孔。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二者均为女士勾心鞋跟,均由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组成,但是涉案专利的弧形勾心片的右下端装有插头,并相互固定为一体,插到鞋跟立柱上端的孔内,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为一个弯折并带有凹槽的整体结构,不具有涉案专利弧形勾心片与鞋跟立柱通过插头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凯森牌女鞋的行为,以及同升祥鞋店销售凯森牌女鞋的行为,均不侵犯涉案专利权。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案外人肖某的专利,以及该专利目前的效力状况对本案的侵权判定并不产生影响。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1)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确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进行比较。《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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