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的内容
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可以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针对其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法45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细则65.4 细则64.1及65.1
(4) 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细则64.2及65.1
(6)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细则65.2
(7) 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细则65.3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细则16.3
(10)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如何处理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请求人可以针对已经终止或者被放弃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生效后,请求人可以针对被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不予受理;
细则65.4
(4)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细则64.1及65.1
(5)提交有证据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细则64.2及65.1
(6)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细则65.2
(7)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受理;
细则65.3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细则90、91及97
(9) 无效宣告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细则16.3
(10)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得知后七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后七日内变更委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同一当事人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联系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联系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两个以上且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为联系人;署名无先后的(单独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得知后七日内指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多个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同一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未委托代理机构或者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联系人;未指定的,以请求书中署名在先的作为联系人。所述单位或者个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递交的文件应当有所有单位和个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签章。不符合该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得知后七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所述文件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以全程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的,被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该当事人行使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全部案件(包括委托后立案的案件)的代理权。当事人以案件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的,被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该当事人行使针对特定案件的代理权。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与委托代理机构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
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
细则67.1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专利权人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机构的,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其全程代理机构。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得知后,可以应当事人、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的请求,向审判或者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