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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缴纳的数额,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如何审查?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专利申请费缴纳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按照每页15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3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20元。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公布印刷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如何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2.1.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审 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 者营业所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法18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国籍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 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 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

细则34(3)

(3) 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审 查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单位的,以总部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所在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但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定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 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 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家是否声明将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对于未与我国签署相关协议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实践中未排除我国申请人向该国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审查员应当依照互惠原则处理。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使用正式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在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2.2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的,分别按本章第2.1.3.1节和第2.1.3.2节的规定进行审查。

2.3.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法19.1及20细则17(3)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中涉外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已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已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并且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法26.2 细则17

2.4. 地址

请 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写××省××大学。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 有联系人,并写明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是个人的,也可以指定联系人作为专利局送达信函的收件人。外国的地址应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 地址。

细则18

2.5 说明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的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部分,并要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小标题:

技术领域

技术背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就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小标题。

涉 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该光盘或软盘应当符 合专利局的有关规定。该光盘或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光盘或软盘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中应当有附图。

细则41

说 明书中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应当有附图说明。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有附图说明而说明书无附图或缺少部分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对附图的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变更申请日通知,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申请人 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细则120.2

说明书为两页以上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2.6 权利要求书

细则20.2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细则20.3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细则120.2

权利要求书为两页以上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7 说明书附图

细则120.1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细则19.1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细则19.3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附图的大小要适当,应当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适合于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

细则19.2

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视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2.8 说明书摘要

法26.1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细则24.1

2.9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细则24.2

3.0 摘要附图

说 明书中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 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被视为摘要附图。

3.1 两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3.2 分案申请

3.3分案申请的提出

细则42.1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细则42.2

分案申请的递交日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该专利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该专利申请已撤回或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规定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者若干件分案申请。

细则42.3

分 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也不得改变专利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有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细则43.3

申 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各种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 公布文本的副本。

3.4 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

审查员应当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发明人是否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3) 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是国际申请,并且未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的,分案申请可以不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4) 在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申请案是否已经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已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后的,或者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案已经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或者被驳回并已生效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应当作出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6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3.7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提出

细则25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 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 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3.8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初步审查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

(1) 保藏单位是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

(2) 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

(3) 保藏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一致。

不符合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证明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既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保藏单位未能在四个月内作出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细则25(3)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7.3节)。申请时未写明或不一致的,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 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专利局作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启动恢复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复的,或者申请人不启动恢复程序的,审查员应依职权取消请求书中注明的有关项目并签章。

3.9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发 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包括轮廓线、点划 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应当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的申请文件,除允许审查员对文字部分作出修改外,应当符合公布时的要求。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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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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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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