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
2001年版审查指南(以下称“原指南”)只是从法律条款上对初步审查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未清楚写明三种专利初步审查的具体审查范围,而且三种专利各自一章,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明确的界定,并在三种专利的引言中分别详细列举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及法律依据,明确了初步审查包括: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
将原审查指南中的“格式审查”或“形式审查”统一明确为“形式审查”,一是统一审查用语;二是从定义的角度明确形式审查即是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二、专利申请的初审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依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两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看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及下列各项的要求: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条至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充、修改、陈述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修改或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其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