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内容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力就是优先权。优先权最早是由巴黎公约所确立的,称为外国优先权,其后又将其适用于国内,产生了国内优先权制度,故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第2款规定,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不属于分案申请;
B、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C、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D、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一国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与另一国首次申请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此外,专利法还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该副本应由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制作并予以证明。
二、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区别
根据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时,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有补正机会)。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即中国)其中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没有补正机会),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没有补正机会)。
为什么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一者会引起不同的后果呢?
即使写明或者错写相同的项(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对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为什么又会有不同的后果呢?
有人认为,对于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号可以根据在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因此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号的,有补救机会。但是我认为这说不过去,因为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同样可以通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查到。
我觉得之所以写错申请号有补救机会、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和受理国家之一没有补救机会,是因为审查员在初步审查时,仅仅审查/需要审查(1)作为优先权基础 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搜,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2)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因此,如 果申请日、受理国家其中一者的信息有误,将导致审查员无法进行审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略带官本位思想的知识产权局干脆直接规定,这种情况没有补正机会。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由于在先申请在(要求优先权的)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那么知识产权局必须撤回在先申 请,因此,知识产权局必须知道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因为申请号对于专利/专利申请,相当于身份证号对于我们,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 声明,不能够未写明或者错写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的任何一项。
补充一下,没有补正机会不代表没有补救机会,但是,补救机会一般是要另外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