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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的类型有哪些,专利许可都有哪些类型?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专利许可的类型有哪些,专利许可有哪些类型

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有很大的困难,而专利权的转让又意味着专利权的永久丧失。所以,专利权的许可就成为一种最活跃的专利权行使方式。这种方式也被称为专利许可贸易或专利许可证贸易。

一、一般实施许可 又可称为“普通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 也可被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已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三、独占实施许可 又被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对所许可的专利享有独占性实施权。其他人,包括许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是拥有或者持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专利权人。对共有专利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共有人无权转让共有的专利权,只能转让其共有的份额。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后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让与人不再对该专利享有所有权。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许可并不转让专利权本身,只是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获得合法使用该专利的资格,但是这种资格的获取必须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为前提,并且许可人要到专利主管机关进行许可合同备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专利技术能够正常使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专利技术的验收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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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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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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