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待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恢复审查。
第一,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第二,中止审查已满一年,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第三,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取消保全措施的证明;
第四,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第五,收到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处决定书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