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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吗,哪些情况不予备案?

此文章帮助了493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吗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国内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既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合同备案。

2).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合同备案。

二、哪些情况不予备案

1. 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2. 专利权终止或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3. 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

4. 专利(申请)权存在权属纠纷;

5. 实施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6. 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重复备案;

7.专利(申请)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8.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质权人同意许可的除外)。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独占许可通常是出于地域市场垄断需要的企业战略选择,在此种许可方式下即使专利人也不能使用该技术或者再许可独占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专利许可的费用也就相当高昂,因此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条件前一定要就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比如到底是制造还是销售许可要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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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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