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转让当事人义务
(一)让与人的义务
1、让与人应当将专利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受让人所有或者持有。在移交专利权时,让与人应当将有关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供给受让人,以使受让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该专利技术,有效地实施其专利权。
2、让与人还应当保证其专利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即要求让与人必须具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权利。
(二)受让人的义务
受让人的法定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让与人支付约定的价款。
二、转让前实施发明创造如何处理
在专利权转让之前,专利权人可能已经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或者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因此,对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以前原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专利,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让与人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让与人是否能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或应履行的手续。如果双方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合同成立后,让与人应当停止实施。
2、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让与人已经与他人就该项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实施许可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处理;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的,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