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复议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专利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对专利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