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转让合同有哪些条款?
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专利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2.专利申请、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人有效期限;
3.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4.专利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5.专利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6.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7.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8.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解决办法;
11.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什么特点?
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及其核心条款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其专利。与此同时,专利权人又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就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通常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它是专利实施最主要的方式,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也是技术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由此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
专利的实施许可,实质上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它的标的物是无形财产,即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制造,专利权人所授予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使用权,而不是专利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仍归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只有专利的使用权。
2.专利实施许可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的独占性权利,仅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具有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撤销、宣告无效或以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是有限制的许可。
专利的实施许可大都是有限制的,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专利权,而不能超越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专利,也不可擅自将专利转让或许可任何人使用。
4.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双方履行合同,也有利于保证充分有序地实施专利,避免与减少纠纷。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在贸易活动中最常见的专利使用方式,就是发放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及专利所附带的KnowHow,以及使用与专利产品有关的商标等),许可证通常都是以合同来表示的。关于对许可证的要求,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仅有原则规定,而细节见诸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