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侵犯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专利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适用该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专门作了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规定还对侵权行为地专门作了说明,明确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